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方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X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案件款x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x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