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汤xx。
被执行人关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X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款x.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x.87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李全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