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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岐军,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因被告李某某无下落,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元月25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五天生一场小气,十天生一场大气,婚后无共同语言。2010年3月5日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没有音讯。原告多次找被告未果,被告至今也未与原告联系,我认为感情彻底破裂,我坚决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书一份。2、齐某村委会证明一份,据此主张婚姻关系合法,被告无有下落的事实理由成立。

本院依职权调查李XX笔录一份,和寨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查明以下案件事实:1998年冬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元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农历腊月22日典礼,婚后生有子女二人,女孩齐某X年X月X日出生,男孩齐某鹏2006年农历正月初10日生,现随原告之母生活。原被告之间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3月5日被告李某某从郑州打工处出走,经原告和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无有音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双方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2010年3月5日被告因故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无下落。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弃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且长时间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待被告有下落后另行处理,本院不予干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梦钦

审判员马恒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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