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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姚某与被执行人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羿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姚某与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羿某应付给姚某借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1866元、执行费618元,共计x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交清了x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借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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