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姜旭东......。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旭东彩票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某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于2006年7月至8月份在我的彩票站买彩票,我共给被告垫付购买彩票款5316元。后被告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三次共偿还我3300元,尚欠2000元,经多次讨要后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书写欠条一张某2000元,而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姜旭东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同意给付,但我现在无钱给付,我于2012年3月份起每月给付200元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我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旭东偿还原告张某垫付的彩票款2000元。于2012年3月份起每月给付200元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姜旭东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