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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诉被告马某、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丙,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x。

原告孙某丁,女,x出生,汉族,儿童,住x。

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x。

原告孙某戊,女,x出生,汉族,儿童,住x。

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x。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己,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x。

被告马某,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x。

被告张某,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x。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诉被告马某、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丙系马某丽的丈夫,原告孙某丁、孙某戊系马某丽的女儿。被告马某、张某系马某丽父母。马某丽于x因病去世,马某丽生前因交通事故受伤,沈阳市X区法院以x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恭明、陈某雷赔偿马某丽经济损失合计120171.19元,因李恭明、陈某雷下落不明,此款尚未执行,现因马某丽已死亡,三原告与二被告对此款发生争议,三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要求对此款予以分割,被告马某、张某同意此款归三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阳市X区法院x民事判决书中确定李恭明、陈某雷赔偿马某丽共计七项赔偿款120171.19元中60171.19元归原告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所有;其余60000元归被告马某、张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孙某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志林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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