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XXX员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游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XX员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福建省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游某、张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案款x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人游某已向我院交纳了全部案款x元,同时我院将案款x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周某表示放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周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