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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杜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杜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杜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秦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05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0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秦某,秦某收到案款x.05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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