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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理事长。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昆仑桥学仓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12日以被告龙某无固定住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王若良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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