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梁园区X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用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X路东侧8#一运公司综合楼X层南数1#门面房一套(面积74.52平方)房产证号为(2000)字第x号,用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X路东侧8#一运公司综合楼X层南数2#门面房一套(面积145.31平方)房产证号为(2000)
字第x号,用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X路东侧8#一运公司综合楼X层南数4#门面房一套(面积105平方)房产证号为(2000)字第x号,用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X路东侧8#一运公司综合楼X层南数5#门面房一套(面积153.24平方)房产证号为(2000)字第x号,及现金x元,偿还在原告处借款x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同意。
二、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被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华兵
审判员窦建新
审判员鲍文杰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