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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X乡市X路X号。

负责人柳某,行长。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王若良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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