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高某,男。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袁某于2007年3月30日向原告王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并由被告高某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高某承担保证责任,于2011年8月5日前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