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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共有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乙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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