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共有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乙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