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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甲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现查明,2008年6月21日被告张某甲之夫张某甲生前向原告潘某借款40万元,并写有条据。被告张某甲于2010年6月、8月、12月分3次向原告潘某偿还了12万元,下余之款不予偿还,现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甲向原告潘某分别于2011年7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8万元,共计偿还18万元,剩余之款原告潘某不予追究。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某甲凡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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