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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范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冰,安阳县曲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甲、范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范某某,被上诉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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