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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底向被告投保了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的人身意外保险,2009年9月29日因发生交通事,原告受伤到宾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了31天,共花医疗费x.3元(有住院票据),出院后,原告曾向被告要求按保险合同支付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被告至今却未按合同办理赔手续。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保险金5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参加了我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对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和住院花去费用被告予以认可,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理赔手续,但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在保险期内因受意外伤害住院的各种费用x.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愿意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000元,并定于2011年1月17日前一次性清付,原告无异议;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贤英

审判员白育琛

人民陪审员方善学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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