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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双方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农历十一月初十举行了婚礼,1995年3月26日领取了结婚证。1996年农历十月十四日生育一女,取名辜某。2002年农历十二月初四生育一女,取名辜某。原告于2008年正月因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外出广东打工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农历十一月初十举行了婚礼,1995年3月26日领取了结婚证。1996年农历十月十四日生育一女,取名辜某。2002年农历十二月初四生育一女,取名辜某。原告于2008年正月因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外出广东打工至今。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房屋六间,共同债务有在大田信用社的贷款截至去年连本带息总计9500元。无其他共同债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的共同财产归婚生小孩所有;

三、婚生小孩辜某由被告辜某某抚养,婚生小孩辜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四、被告辜某某经手的债务(含大田信用社的贷款)由被告辜某某负责偿还,原告李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民币6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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