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丙,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朱某丙返还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60894元,合计250894元。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朱某丙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