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玉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腊月24日,原、被告举行了婚礼共居。2011年3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订婚、结婚时原告给予被告的四金、衣某、手某、彩某等x元;结婚时被告陪嫁的洗衣某、冰某、饮水机各一台归被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告吴某自愿放弃订婚、结婚时给予被告王某的钱物计x元。被告陪嫁的洗衣某、冰某、饮水机各一台归原告吴某所有。
三、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