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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受理,并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黄某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3月9日在婚姻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少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曾多次为家庭琐事和未能生育子女而争吵。另外,原告自2010年底就和被告开始分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谢某补偿被告黄某人民币3000整(已当庭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韵宏

代理审判员吴宁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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