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受理,并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黄某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3月9日在婚姻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少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曾多次为家庭琐事和未能生育子女而争吵。另外,原告自2010年底就和被告开始分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谢某补偿被告黄某人民币3000整(已当庭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韵宏
代理审判员吴宁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