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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第三人赵某某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男,成年,温县X村人。

上诉人田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第三人赵某某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田某某、郑某某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民商初字第12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某、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治乐,被上诉人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成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民商初字123-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路林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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