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5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销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