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主任。
住址:柞水县X组。
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诉被告宋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负担。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丁仕凤
人民陪审员胡增明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