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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曹坪供销社诉宋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主任。

住址:柞水县X组。

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诉被告宋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柞水县曹坪供销社负担。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丁仕凤

人民陪审员胡增明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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