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x元,案件执行费1700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