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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闻某、袁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2011年8月19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易某某,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201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袁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明勇、董帆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闻某于2005年3月至今任寨河镇中心学校校长及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袁某于2005年10月至今任寨河镇中心学校会计。2008年至2011年,由被告人袁某提议,被告人闻某同意,采取虚报聘用教师工资的手段骗取公款x元。其中部分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x元,处理单位未能报账的招待费x元,支付袁某代管村小学账目加班补助款x元,其他开支700元,余款x元二人私分。闻某个人分x元,袁某个人分x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到检察院。

另查明,案发后闻某向检察机关检举了本单位原会计张某全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被告人袁某归案后主动坦白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主要贪污犯罪事实。

同时还查明:2006年春,教育系统实行报账制,寨河镇X村小学账目由袁某代管,由于此项工作量较大,时任校长闻某与二位副校长商量每学期给袁某补助2000元,至2010年应补助袁某x元,此款也从虚报骗取的11万中支付。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x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华、记账凭证、查帐证明、任职文件、退赃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袁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犯罪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属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闻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归案后主动坦白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贪污数额、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某、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刘兴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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