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放弃要求冯某将上海市X路X弄X号三层卫生间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二、冯某恢复上海市X路X弄X号三层卫生间公用的使用状况,王某、冯某及其亲友均可使用;冯某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将三层卫生间的门钥匙交与王某,王某配完钥匙后将原钥匙返还冯某;
三、上海市X路X弄X号三层卫生间内原由冯某安装的热水器及淋浴设施、浴缸、抽水马桶、水斗及灯具作为公用设施提供给王某户使用,电费由冯某负担;
四、冯某负责上海市X路X弄X号三层卫生间内上述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日常损耗下的维修;对非正常损耗所造成的上述设施的损坏,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五、王某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将其放置在上海市X路X弄X号二层至三层走道拐角上的铁桶清除,并将该拐角上方的排气管拆除后予以封闭;冯某放弃本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一案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将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冯某负担;退还王某人民币4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