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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姚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系白水县司法局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姚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赵某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于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被告对女儿赵某月有探视权。

二、被告姚某的个人财产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审判员、书某、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某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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