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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盗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1年4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1月10日前后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迪”、“阿四”(另案处理)携带手锯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七坡林场七坡分场立新站2林班10经营班1小班(当地俗称“金鸡山”),盗窃杉木14株。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调查,被盗伐的杉木蓄积量共计2.28立方米。

二、2011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迪”、“阿四”携带手锯去到上述地点,盗伐杉木22株。三人将盗伐的杉木截成78节,并雇请黄某元驾驶桂x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到现场装杉木准备运往木材市场销赃。随后,被告人黄某和“阿迪”、“阿四”步行离开现场,黄××独自驾车运输杉木离开现场不远即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验调查,被盗伐的杉木蓄积量共计6.123立方米。

2011年4月5日,被告人黄某在南宁市X区一网吧被南宁市公安局那洪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其将赔偿七坡林场的损失款五千元交到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查获经过,证人蒋某、黄××的证言,七坡林场木材检尺码单,林木盗伐现场调查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七坡林场七坡分场立新站2林班工作证明,金鸡山盗伐杉木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在逃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盗伐国家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曾江恒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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