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新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某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某因与西安高新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
审判长蒋智
审判员张仲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陈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