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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西安高新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新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某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某因与西安高新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

审判长蒋智

审判员张仲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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