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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的女朋友赖××曾与被害人丁某谈恋爱,赖、丁某人交往期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黄某亦知晓此事。200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发现赖××到南宁市X区X路丁某工作的欧卡美发中心找其,遂心生不满,尔后纠集“阿波”和“阿波”的两名男性某友(均另案处理)到体育路伺机挟持丁某。当晚22时许,丁某和赖××一起走到体育路西园转盘附近时,被告人黄某和“阿波”、“阿波”的朋友上前追打丁某。被告人黄某等人在江南大道与体育路X路口附近追上丁某后,被告人黄某拿出牛角刀相威胁,与“阿波”等人将丁某挟持上“阿波”朋友开去的一辆面包车。在车上,“阿波”解下丁某某领带捆绑丁某双手,被告人黄某搜走丁某某手机及现金人民币十余元,丁某还遭到“阿波”及其朋友的殴打。被告人黄某和“阿波”等人将丁某带到南宁市大沙田方向一座山上的房子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某以语言威胁丁某归还其欠赖××的款项,向丁某索要一万元人民币。丁某被迫打电话让其家人筹钱。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和“阿波”等人在丁某某家人将人民币9600元存入赖××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后,将丁某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赖××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资料及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门诊病历,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人丁某、赖××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费昌祥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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