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女。
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平、书记员杜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某于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间,谎称有能力将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某人的子女及X某安排到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作,在取得上述人员信任后,分别在位于吉林市X某通江路的“西正园”饭店附近、位于吉林市X某的“清泉”浴池、吉林市“大福源”三店肯德基等地,诈骗作案7起,共骗得上述人员人民币48.4万元。所获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破案后,追缴被告人沙某用赃款购买的黑色貂毛女式短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7680元)及人民币1.28万元,已返给X某X。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沙某,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破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沙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沙某辩解:我某期给他们办理的是2年制的合同工,他们已经上班了,我某认是诈骗,后期说给他们办理在编正式工,我某是诈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某于2009年6、7月份,通过他人散发的广告和在互联网上查询得知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招工信息后,便产生诈骗之念,遂谎称与吉林省联通公司总经理相识,能够安排他人到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作,在骗取他人的信任后,于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间,以给被害人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某人的子女及X某安排到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作为由,诈骗作案7起,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沙某以向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交纳费用和办理在编正式员工需要好处费为由,在吉林市X某通江街华夏食府与西正园饭店之间的X某X某烟床子内,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X某X某民币5.3万元、10万元。还以给公司领导送礼为由,骗取价值4000元的物品。事后,在X某X某追要下,被告人沙某退还X某X某民币1.8万元。
2、被告人沙某以向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交纳费用和办理在编正式员工需要好处费为由,在吉林市X某清泉浴池、X某X某中、吉林市X某桃源路向阳市场附近中国农业银行及汇款方式,先后6次骗取被害人X某X某民币2万元、5000元、2万元、5万元、2.2万元、2900元,被告人沙某往X某的卡中汇回人民币1000余元。
3、被告人沙某以办理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在编正式员工需要好处费为由,在吉林市X某大福源三店附近肯德基店内,骗取被害人X某X某民币4万元。
4、被告人沙某以办理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在编正式员工需要好处费为由,在吉林市X某大东门美的美妆店内及汇款的方式,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X某X某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
5、被告人沙某以向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交纳费用和好处费为由,在吉林市X路吉林银行总行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国贸商厦附近,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2.5万元、1000元。
6、被告人沙某以向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交纳费用和办理在编正式员工需要好处费为由,在吉林市百货大楼楼下的肯德基店内,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X某X某民币x元、5万元。
7、被告人沙某以向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交纳费用为由,在吉林市X某乐乐小吃部内,骗取被害人X某X某民币2万元。事后,在X某X某追要下,中间人X某X某还X某X某民币1.5万元。
综上,被告人沙某共骗得他人钱款合计价值人民币x元,被其挥霍。破案后,追缴被告人沙某用赃款购买的黑色貂毛女式短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7680元)及人民币1.28万元,已返给X某X。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提起及将被告人沙某抓获的经过。
2、被告人沙某书写的收条(2张),经与被告人沙某核对,系其在诈骗被害人X某X、X某X某程中书写的。
3、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沙某在诈骗X某X某过程中,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
4、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沙某在诈骗X某X某过程中,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约定乙方杨钧然付给公司办事费用人民币x元。
5、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沙某在诈骗X某X某过程中,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
6、收条证明,被告人沙某收到杨钧然办事费用人民币5万元。
7、收条证明,被告人沙某收到胡晋松办事费用人民币4万元。
8、收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证明,被告人沙某收到X某X某款的2万元,该款由X某X某转为李强办工作费用。
9、劳动合同书证明,甲方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X某、X某、X某、杨钧然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派遣合同的情况。
10、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沙某人民币1.28万元及黑色貂毛女式短大衣1件,返还给被害人X某X某情况。
11、吉林市X某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贵妇人牌黑色貂毛裘皮女式短大衣1件,现价值人民币7680元。
12、被害人X某X某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沙某辉说他妹夫跟吉林省联通公司的老总是磕头的,我某他帮忙把我某娘的工作安排一下,他说回去跟他妹妹(沙某)说一下。沙某说能给我某娘在吉林市联通公司办20年的合同工,办一个人要往公司交1.65万元,她个人要好处费1万元。我某X某X某把她儿子X某的工作一起给安排了。沙某说等孩子上班把钱给她,还把2个孩子送到联通学习一个多月。说去学习的第2天9、10点钟,我某我某妇X某X、我某领着2个孩子在老潘的烟床子,一共交给沙某5.7万元,其中5.3万元是交公司的钱和好处费,4000元是送2个孩子学习给老师买东西的钱。我某还到附近的一个打字复印部打了一份协议,内容是给2个孩子在联通办20年的合同工,交5.7万元,双方都签字按手印了,老潘是见证人也签字按手印了。过了几天,沙某说联通现在办在编职工,一个孩子再拿5万元。我某我某领着2个孩子又到老潘的烟床子给沙某10万元,又签了一份协议,老潘当见证人,协议说2010年6月15日前办完。到期后,沙某说再等几天,我某说不办了,她又写了一个协议说8月份左右办完,办不完退钱。等到时间的头2天,她打电话说事办成了,让每一个孩子再交3万元,我某没钱就没同意,她拿来联通正式在编合同让2个孩子签字,还说过2天在网上能查出来,我某到吉林市劳动局没查到,沙某说9月16日办不完就退钱。到了9月16日,沙某说事情没办成,钱都给那2个人了,说缓2天下周给。我某沙某算账,因为我某借的3分利,她实际收了15.7万元,2年利息是5.3万元,她就给我某了21万元的欠条,写的是9月20日还钱,她把以前所有的协议都拿走了。之后,我某过她几次,但她一直也没还钱。因为是临时工,2个孩子上了一年多的班就不上了。
13、证人X某X、X某X某实的内容与被害人X某X某述的内容基本一致。证人X某X某证实,沙某还了1.8万元,给她打收条了。
14、证人X某证实,沙某要4000元,说是给培训师和领导买东西用。沙某领我某我某X某到江南厦门街华侨医院附近的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找X某X某我某我某是她家亲戚,来学习培训,让他多照顾。我某在那填了一张表,X某X某让我某8月中旬过去参加培训,我某学习2G手机业务,接电话时怎么说话。9月中旬左右,我某跟公司直接签的2年临时合同工。过了几天,沙某说有一个好事,联通公司办在编职工,每人5万元,我某我某母、我某、我某在潘大爷的烟床子给沙某10万元,当时还签了协议,内容是办理在编职工的期限是到2010年6月中旬,协议上还盖有2个人的名章(赵晓男、郑洁),沙某说这2个人是联通公司的领导,但是我某不清是先跟公司签订合同还是先跟沙某签订协议。我某上班期间,沙某说要给我某涨工资,还向我某要每人3万元,我某没给。沙某说给我某我某办20年的合同工和在编职工一直没办成。
15、证人X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X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6、证人X某X某实的内容与被害人X某X某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17、证人X某X某实,我某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员工招聘工作)。X某和X某原来是我某位的员工,是派遣合同工,是2009年10月15日和我某司签的合同,从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4日的二年合同工,实际就是临时工。X某是2010年10月初自动离职不干的,X某还在这里上班。他俩干的是话务工作,底薪530元,加上绩效工资,每月1000元左右。X某和X某是一个姓沙某,40岁左右的女的领来的,我某不认识她,她自我某绍是聂X(当时是话务员,现在已不上班了)的姨,听说我某公司招话务员,就领着亲戚来参加面试。X某和X某参加完面试。他们3人就走了,她后来还来过,但不知同谁一起来的,她没同我某系。我某招收员工不收取任何费用,我某招员工先面试,合格后培训一个多月,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书,然后上岗实习。姓沙某女的说她认识我某主任刘X某,后来我某过刘主任,刘主任说不认识这个姓沙某。我某公司不招收20年的合同工,招的都是临时工,我某司也无权招收或者办理在编正式职工,只有省公司才有权办理在编职工。
18、证人X某X某实,我某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市联通客服的培训师,我某沙某不太熟,就是她送几个孩子培训时见过几面,她干什么工作的我某不知道。X某和X某是通过正常的招聘过来的,我某帮他们走什么关系,她没给我某么好处,我某培训不收学员的钱。
19、被害人X某X某述,我某通过朋友X某X某识的沙某。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X某X某他舅妈孙X某(X某姑姑)说沙某在联通有人,能办工作。沙某说要3万元,看X某X某子给2万元,我某自家楼下(虹园新村X某)给X某X2万元,他转交给沙某。之后,X某就在联通实习,不是正式编,现在X某也是合同工。后来X某跟他们同事聊天知道别人都没花钱,就是联通公司正常招的客服。2009年11月份,沙某说拿5000元给X某办个卡,一个月能多开320元,X某给沙某5000元。快过年时,沙某说要办进编,需要7万元。2010年2月,我某我某给沙某2万元,我某X某X某在,剩下的5万元,沙某说她先给垫上。2010年5、6月,沙某说她儿子考学用钱,让我某还她垫的那5万元,我某船营区X路向阳市场头的农业银行取出5万元给沙某。2010年6月,沙某说再办个卡,要1万好处费,我某船营区X路向阳市场农业银行往沙某提供的她母亲王X某账号内汇了2.2万元。2010年6月,沙某说办卡和进编差3000元,我某子在昌邑区X某正门附近给沙某2900元,总共是差100元12万元整。我某问工作的事,沙某总以各种借口拖我某,一直也办不了。
20、证人X某X某实的内容与被害人X某X某述的内容基本一致。证人X某X某证实,沙某往X某的卡上汇过3、4次钱,每次320元,也就是1000元左右,沙某说是公司另外给开的工资。
21、证人X某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我某船营区X街结友串店旁边的一个大众浴池门前给了沙某5000元,当时没打收条。还有5次是我某妈给的沙某钱,具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不清楚,听我某妈说总共给了她11.99万元。
22、被害人X某X某述,2009年8月,我某甥姑爷X某X某他战友的媳妇沙某能安排人到联通公司工作,交2万元。8月24日上午,我某我某儿苏X某到江南的联通公司门前等着,沙某和X某X某后,沙某领苏X某进去的。时间不长,沙某出来了,说苏X某已经留下培训了,直接上班。我某北京路乐乐小吃部给沙某2万元,她拿出一张协议,双方签字了。苏X某上班后说公司不收钱,我某让X某X某沙某退钱,我某认留给她5000元,退1.5万元也行,她也不干。后来,我某找X某X某钱,X某X某丰满街给了我1.5万元,他当时也没说别的,我某把沙某写的协议给他了。
23、证人X某X某实,我某通过战友X某刚认识的沙某,X某刚当时跟沙某在一起过日子,我某识沙某6、7年了。2009年7月,沙某说她在往联通公司安排X某制合同工人,有五险一金,正式录用每月开1000余元,过年有福利待遇,有大福源券,她说如果想去交2万元就可以办。我某我某舅(X某X)说了这事,我某妈(孙X某)说同意交2万元给X某办工作。沙某去我某舅家,说了一下公司待遇,确定给X某办3制合同工。8月份,沙某说能办了,让我某舅准备钱。我某舅把钱送到我某,我某船营区X某里的浴池把钱给她了。她给我某了个收条,内容是她给X某办工作收2万元,办不成连本带息还上,我某收条给我某舅了。之后,沙某领X某去面试,参加3个月的培训。培训后,沙某说X某签了3年合同工,并且正式上班了,以后我某没再过问这事。2010年11月,我某舅说沙某给X某办联通的正式工,前后要了12万元,有收条。
2009年8、9月份,沙某把X某办到联通上班后,我某X某X某说后找我某给他女儿苏X某办。沙某说人情费2万元,沙某带苏X某去面试。然后苏X某开始培训,沙某和我某签了协议,我某在船营区X路乐乐小吃X某给沙某2万元。苏X某培训完后,和联通签了短期合同工,但感觉累就不想干了,人情钱也不想给了,让我某沙某要钱。沙某以已经把苏X某办到联通工作为由不给,我某为难就自己掏了2万元给了我某。
24、被害人X某陈述,2009年12月初,我某友杨X某朋友X某X某沙某能往联通办工作,所以我某找沙某把我某到联通上班。2009年12月8、9日,我某杨刚、X某X某起约沙某在大福源三店的肯德基见的面,沙某说办工作得2.5万元,我某在那签了一个办工作的协议。隔了3天,我某解放大路吉林银行总行西侧的农村信用社取2.5万元给沙某,当时杨刚和X某X某在场。2010年1月,沙某说还要1000元人情费,杨刚在珲春街阁里香旁边的吉林银行取1000元给沙某。之后,沙某一直没回信,直到今天我某到她家要钱,遇到警察才知道她是骗子。
25、被害人X某X某述,2009年10月份,我某朋友X某X某他家吃饭,看我某子杨X某没工作,他媳妇陈X某她嫂子联通有人,能办工作,需要2万元。我某我某妇在百货大楼楼下的肯德基X某,当时陈X某沙某在,我某把2万元交给沙某,她给打了欠条。后来,X某X某沙某给我某子办在编正式职工,已经办完了,她给垫了7.5万元。我某我某那么多钱,只有5万元,她说她给垫1万元,X某X某1.5万元。我某我某妇在百货大楼楼下的肯德基X某,交给沙某5万元,打了欠条。沙某要她垫的1万元,我某我某妇在百货大楼楼下的肯德基X某给沙某1万元。2010年7月份,沙某向我某1万元。我某我某妇在新东商场门口,我某妇给她3000元,我某到跟前去。我某妇张X某出远门了,一时回不来。我某子杨X某还在联通上班呢,我某通过沙某给他办工作的事,他不知道。
26、证人X某X某实,沙某是我某友X某刚的媳妇,X某是我某过他男朋友杨X某识的,杨X某我某事,X某X某我某友。2009年7月份,我某我某友X某X某,沙某把X某和苏X某办到联通公司上班了。我某道我某友X某X某儿子、我某事杨X某象X某都没工作,我某跟他们说了,他们都同意办。X某和杨X某沙某钱是2009年12月的事,是我某车拉X某和杨X某的解放大路大东门附近的吉林市X某信用社,我某车里坐着,他俩去取钱交钱。X某X某他媳妇给沙某钱,除了第1次我某妇陈X某场,其他几次他们自行联系的。
27、被害人X某X某述,我某过我某子X某X某识的沙某。2010年9月1日上午,沙某说可以帮忙把我某孩子胡X某办到中国网通的正式编制的员工,网上可以查到,需要9万元。她说给我某协议,不会骗我,我某看到她起誓发愿的,就相信她了。我某讲先交4万元,上班后再交5万元。我某孩子的简历和4万元都给她了,她给写了个协议,是以我某子胡X某的名义签的,还填了个工作登记表,让我某等信,之后就找不到她了。我某和胡晋松说这事。
28、被害人X某X某述,2010年9月份,我某我某友X某X某聊时知道沙某能给人办到联通工作,费用7万元。2010年9月26日,我某大东门美的美妆交给沙某3万元的首付,并签了协议,剩下4万元办完后给。之后,我某亲属的孩子也想办,我某时在大庆,她让我某她汇款4万元,我某在2010年10月21日,汇了2万元给我某友X某X,她替我某交给沙某,有收条。2010年11月2日,我某在大庆给沙某的账号汇了2万元。
29、证人X某X某实,我某识沙某4、5年了。2010年6月份,沙某说给别人孩子办工作,她说她干这个快10年了。还有一次,我某江边放生又碰到沙某,我某到她垫座子的纸是招生简章和招工表之类的,她还让她儿子帮着印什么表啥的,我某以为她有这个能力。我某我某姑子说了,我某侄胡晋松22岁还没工作,我某商量后就同意了。沙某起誓发愿的,还签的协议,我某就相信了。
沙某是我某绍给X某X某,X某X某想给她孩子办工作,后来他们就联系上了。2010年10月21日,X某X某2万元汇到我某账户上,让我某忙把钱转交给沙某。我某钱给沙某了,她给打个收条。
30、被告人沙某供述,诈骗X某X:2009年6、7月份,我某过他人发放的传单和上网查询得知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的招工信息,我某想从中挣点钱。正常办2年的合同工不需要花钱,我某能力办20年的合同工和在编正式职工,我某这些人打收条是我某愿打的,为了让大伙相信我。我某谎对我某沙X某说我某友和吉林省联通公司的老总是磕头的,联通待遇还挺好的,谁家孩子想上联通上班,我某办,我某说他朋友X某X某娘想办工作。我某X某X某家介绍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的情况,说干客服工作,每月900元以上,干好了开100辏攴诠菇⒒蠓4锤鸫到R,我某基本上是20年的合同工,没有意外公司不会解除合同,我某骗他们说每人要向公司交1.65万元,每人给我1万元好处费,X某X某们家人都同意了,还说给他外甥一起办。我某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问的培训时间、面试时间和要准备带的东西,我某告诉X某X,说办完了。X某X某老潘家的烟床子给我5.3万元,还签了协议,我某头对他们说是20年的合同工,当时X某X某他媳妇X某X、他姐(X某X)、X某、X某、老潘都在场,老潘当的见证人。第2天早晨,我某领着X某、X某去了厦门街的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参加面试,我某培训师X某X,我某认识他,我某他说这2个孩子是我某亲戚,让他照顾照顾。在X某和X某培训期间,我某时就打电话问这2个孩子,知道有一次X某考的不咋好,我某跟X某X某要给公司领导买点东西,在老潘的烟床子拿了2条芙蓉王,X某和我某河南街阿迪达斯专卖店买了2双运动鞋,是X某付的钱,我某己在东市场买了一个背包,后来X某X某钱给我某,买东西共花了4000元,我某包送给X某X某,其余的东西我某己留下了。等这2个孩子上班后,我某想再在他们身上弄点钱,就给X某X某电话说现在联通公司正在办在编正式员工,每个人要5万元。过了几天,我某X某X、X某X、X某X、X某、X某在老潘的烟床子,收了X某X10万元,又签了一个协议,内容是给X某、X某办联通公司的在编正式职工,2010年6月15日前办完,也是老潘当的见证人。到期以后,X某X某给我某电话问情况,我某往后拖。后来X某X某不办了,我某8月末办完,办不完就退钱,也签了一个协议。到期之前,我某变声电话给X某X某电话冒充省联通公司的人,说办事每人还要交5万元,X某X某同意。我某拖不下去了,就在电脑打了一份合同制员工合同书,又让2个孩子签了这份假合同,还说过2天在网上能查到。后来X某X某一直找我某钱,我某际收了他15.3万元,加上买东西的4000元,总共15.7万元。他说他都是借的钱,加上利息,我某他打了21万元的欠条,打完21万元的欠条后,我某以前签的协议都拿走了,我某思着都是骗人的,就都扔了。9月23日,我某他家还他2万元,我某其中2000元算是给人家买东西的,他媳妇打的收条。10月3日左右,我某到他家给他1万元,我某要收条。我某天上午带了1万元到X某X某还钱时,警察把我某到派出所来了。我某有办到联通工作的能力,也没有找联通的人给他们办工作,没给别人钱。骗来的钱,我某一条带坠黄金项链花3.5万余元,一条裙子花4700元,一件皮衣花1500元,一件贵妇人黑貂毛裘皮女式短大衣花9600元,美容品花近2万元,一台电脑花4100元左右,一台紫色电脑桌花450元左右,平时花了一些,打麻将输大约4万元左右。
诈骗X某X:2009年7月份的一天,我某我某友的战友X某X某,我某安排人到联通公司当合同制工人,有五险一金,正式录用每月开1000余元,过年还有福利,谁要是想去,交2万元就能办。2009年8月份,X某X某他亲属的孩子X某要办,当时确定是给X某办3年制的合同工。过了10来天,我某联通公司招人了,X某X某船营区X某的清泉浴池给我2万元,我某X某X某了个收条,上面写着收到X某办工作的人民币2万元整。我某X某自己进公司正常面试了,面试合格后正式培训,培训时间是3个月。培训结束后,X某和联通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工。2009年11月份,我某X某的继父X某X某电话,说想给X某办一个卡,每个月可以多开钱,需要人情费5000元,其实是我某麻将输钱了,X某到清泉浴池给我5000元。我某时给X某往卡里打了3、4个月的钱,每月打了320元。2009年底,我某X某X某可以给X某办正式编了,要花7万元。2010年2月份,我某X某X某取2万元,打了收条。2010年5、6月份,在桃源路向阳市场头的农业银行,X某X某我5万元。2010年6月份,我某想给X某办一个好的岗位,X某X某我某户上汇2.2万元。事后,我某向X某X某3000元,说是办卡进编时差的钱,X某X某他家给我3000元。收这笔钱时,我某以前所有的欠条都拿回来,当着X某X某面撕了,重新打了一个12万元的欠条。给X某办临时工谁也不用通过,收的钱我某己花了,没给联通公司的人。我某能力给X某办正式工作。骗的这12万元,我某病花了5000元,买衣服花了2、3万元,剩下的打麻将输了。
诈骗X某X:2010年9月份,孙姐(X某X)知道我某别人办理到联通公司工作的事后,说她朋友X某X某给继子孙X某,讲好3万元。2010年9月末,在吉林市大东门一个美容院,X某X某我2万元,当时有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和孙X某亲在场。2010年9月30日,X某X某黑龙江给我某了1万元,我某吉林市松江邮局取得。2010年10月,X某X某给他朋友的孩子李X某,当时讲的是4万元,X某X某黑龙江大庆汇过来2万元,又往孙姐卡上汇2万元,我某孙姐一起去二道江邮局取的。当时我某孙姐、X某X某说是给孩子办正式工,现在孙X某李X某没上班,因为联通公司在2010年12月份才开始招合同工。
诈骗X某X:2010年8、9月份,在骗孙X某李X某前,我某孙姐先谈的,说是给我6.5万元,其余你要多少我某管。当天我、孙姐和胡X某的母亲X某X某吉林市大福源三店肯德基见的面,X某X某给了我4万元,我某胡X某12月能上班,我某完收条就走了。这4万元,我某天就输了3万多元。
诈骗X某:2009年10月左右,我某X某X某我某给孩子安排到联通公司上班,X某X某有个孩子想去,我某他说需要2.5万元,我某X某X某着X某到大福源三店门前面谈,当时X某X某着X某和她对象一起去的。X某是分2次交的钱,第1次是X某和她对象一起在解放大路X村信用社外边给我2.5万元,我某签了协议,约定1个月内办完,办不成退钱。过了10来天,我某着X某到吉林联通公司(厦门街附近)招工的地方正常参加面试。大约是2010年元旦后,X某培训去了,X某给我某电话说公司人说她吐字不清,不合格。快到春节时,X某对象给我某电话说要找公司人疏通疏通,我某他拿1000元。第2天下午,X某对象在国贸大楼给我1000元。
诈骗X某X:2009年10月左右的一天,X某X某有个孩子想办。杨X某的家长X某X某3次给了我5.3万元。第1次,杨X某父母在大福源一店肯德基给我2.5万元,我某签了协议,在一个月内让杨X某上班,是合同工。过了10多天,我某着杨X某到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正常参加面试,然后杨X某就去培训了,之后就上班了。因为我某麻将输了17万元,就想再骗点钱。我某杨X某母亲打电话说能办正式在编职工,费用4万元。大约5月份左右,在国贸对面的肯德基杨X某父母给我2.5万元,签了办正式工的协议,还有具体办成期限,其实根本就没这回事。第3次,我某剩下的1.5万元,她说只有3000元,杨X某母亲在新东商场门口给我3000元。
诈骗X某X:我某过X某X某她办的,2009年10月左右的事,她是和X某一起面试、培训上班的,苏X某父亲在北京路的乐乐小吃部门口给我2万元。2010年10月份,我某X某刚说,X某X某苏X某不愿意上班回家了,还说X某X某己拿2万元给苏X某。我某上这几起案件不主动交代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沙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x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实被骗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沙某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经过,并有相关书证佐证,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诈骗X某X2万元的事实,因X某X某认X某X某还其1.5万元,其实际损失为5000元,故应认定诈骗数额为5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诈骗X某X11.9万元的事实,因X某X某实其中一笔是其妻子给沙某2900元,故该笔应认定诈骗数额为29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诈骗X某X某事实,被害人X某X某述被骗8.3万元,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此被告人沙某供述共骗取X某X5.3万元,结合本案中相关书证,应认定诈骗数额为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沙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沙某在开始得知中国联通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招工信息后,便产生诈骗之念。在办理2年制的合同工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且其无能力办理在编正式员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手段,最后骗取他人财物并挥霍,其整个诈骗过程是连续的,无前期和后期之分,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文忠
审判员单连红
人民陪审员王宏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