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功县XXXX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某局长。
被执行人武功县XX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XX,该某院长。
申请执行人XX县XXXX局于2011年X月X日对被执行人武功县XX卫生院作出XXXX发(2011)X号XX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镇X村耕地XX亩建XX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43条、76条之规定作出决定,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于2011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该某诉审查执行一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功县XXXX局作出的XXXX发(2011)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书面及听证会方式,对其所根据的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该某是涉及灾后重建项目。XX卫生院建设是镇县两级申报的灾后重建工程,县发展计划局批复项目投资XXX万元,省灾后重建资金XXX万元和红十字会捐赠XXX万元两部分组成。申请执行时XX卫生院以建成省发展计划局红十字会等领导同志对该某工程作了验收。虽该某土地未列入汶川地震武功县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2008—2010年)内,不符合土地审批条件,构成建筑物占地违法,但据此作出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处罚决定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武功县XXXX局申请执行拆除XX卫生院一案不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功县XXXX局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康X
二O一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