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穆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房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某分局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咸国土秦某字(2011)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房某与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某分局就拆迁标的物补偿达成“房某拆迁协议”。201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某分局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说明被执行人房某已经按照“房某拆迁协议”拆除房某附属设施并搬离房某,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某分局已经对拆迁标的物进行了拆除,故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某分局2011年5月24作出的“咸国土秦某字(2011)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卫东
人民陪审员田雅丽
人民陪审员万华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于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