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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乙(又名谭X),男。

被告谭某乙,女。

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堂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乙、谭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借款x元,都立有借条。事后该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暂无钱偿还为由未将欠原告的两笔借款还给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被告谭某乙、谭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乙、谭某乙系夫妻。2010年7月27日被告谭某乙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并于当日被告谭某乙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明:“今借到谭某甲现金肆万伍仟元整(x元)。今借人:谭某乙。2010年7月27日。”2011年3月22日,被告谭某乙又因装修房子,又向原告借款x元,也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明:“今借到谭某甲现金贰万伍仟元整(x元),今借人谭某乙成,2011年3月22日。”两笔借款共计人民币x元。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两笔借款,被告均未能偿还。2011年8月29日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谭某乙向原告借款,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就应当偿还,被告谭某乙系被告谭某乙的妻子,本案的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谭某乙、谭某乙偿还原告谭某甲的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谭某乙、谭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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