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甲,女。
原告雷某乙,女。
被告雷某丙,男。
本院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甲、雷某乙诉被告雷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雷某甲、雷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甲、雷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甲、雷某乙承担。
审判长尹堂舟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