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与杨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生。

王某与杨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64元,承担诉讼费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00元,其余264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长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