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善沛、邱某某,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余某甲申请宣告余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6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余某乙外出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余某乙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河南省交通厅机械化工程处退休职工,住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号,系申请人之父。2006年8月8日,被申请人离家走失未归,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有音信。2010年11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于2006年8月8日向该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报案称余某乙于当日早6时许外出,至今未归,并备案联系寻找。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2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另,被申请人余某乙的配偶崔庆荣于2009年2月4日去世。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依合法程序寻找至今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宣告余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王爱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