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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XX年生。

黄某甲与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黄某甲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某乙给付其购羊价款950及诉讼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黄某乙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款物也已给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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