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XX年生。
黄某甲与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黄某甲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某乙给付其购羊价款950及诉讼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黄某乙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款物也已给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