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营盘供销合作社:
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