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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乙、刘某丙、杨某、刘某丁、北海国发南珠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XX大道XXXX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路X侧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X路XX号XXXX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XX路XX号XXXX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53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丙,女,1958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1955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XX号。

被执行人刘某丁,女,1955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略)-XX号。

被执行人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述执行人共同委托)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石维道,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乙、刘某丙、杨某、刘某丁、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被执行人已主动清偿本案债务为由,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60、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黄某盛

审判员邓盛达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韩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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