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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X镇城关居委会临河路X号,系柞水县计划发展局职工。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柞水县计划发展局职工。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护某、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x.60元。

三、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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