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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XX年生。

被执行人成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生活等费用共计x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学民

审判员刘录海

代理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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