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
被执行人曹××。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与被执行人曹××(2009)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曹××赔偿申请人雷×人民币x.20元;2、被执行人曹××承担案件受理费1568元。申请执行人雷×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在兑现了x元案款后,称由于生活困难无法兑现下余案款。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雷×向我院申请执行救助资金x.20元。申请人雷×于2011年8月17日收到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