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班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双顺,被告人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班某以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货理事会秘书的名义,帮助被害人袁某商洽租赁本市X路某世贸国际广场商铺事宜,后被告人班某在明知按袁某的要求无法达成租赁协议的情况下,仍向其隐瞒真相、虚构已按其要求谈妥租赁价格的事实,并以需要公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币8万元。所得钱款被被告人班某化用殆尽。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开户注册申请书、账户卡历史明细表、个人业务凭证,某世贸国际广场工程安全部情况说明,被告人班某名片,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杂志社出具的《关于班某和某广告公司的情况说明》,上海某广告公司关于班某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班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崎

审判员孙海峰

代理审判员杨润林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