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区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淮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周口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0日作出(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某、委托代理人刘家志,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莲花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给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周会斌
审判员田伍龙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魏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