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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与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区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淮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周口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0日作出(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某、委托代理人刘家志,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莲花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给河南黄淮包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周会斌

审判员田伍龙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魏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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