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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又名黄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及其结拜兄弟张杰等人,在西乡县城数次被他人殴打致伤,张杰受伤后在西乡县中医药住院治疗。2010年9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的朋友苏飞与被害人杨某在西乡县中医院门口发生争执,苏飞威胁杨某要拿刀砍他,苏飞即跑到中医院外科病房找到正在看护张杰的黄某,苏飞说“把你的家伙(刀)用一下,我去砍个人,黄某问苏飞“有打我们的人吗”苏飞随即“嗯”了一声,黄某误认为苏飞要打的人是之前多次殴打自己及张杰的那伙人中的成员。黄某便身藏自制刀具与苏飞离开医院来到中医院东侧合作银行城关支行门口找到杨某,因黄某不识杨某便问“是哪个”,经他人指认杨某后,黄某掏出用黑布袋子裹着的自制刀具照杨某头部砍一刀,致杨某头部出血。被告人黄某随即逃离现场并将砍刀遗弃在牧马河中。杨某经西乡县中医院救治并诊断为颅脑损伤,后枕部头皮裂伤,颅骨骨折。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杨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黄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经济损失4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黄某供述;杨某的伤情照片,指认照片;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后,本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为报复他人,在未明确侵害对象的情况下持刀砍伤被害人杨某,致杨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认罪悔罪,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光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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