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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正阳县X乡X村支部书记期间,于2008年8月收取袁寨乡X村小刘某村X组刘××购买宅基地款x元后不入帐,除5500元用于小刘某村X路修桥支出外,余款4500元被其据为己有。案发后该4500元赃款已退出。

2、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正阳县X乡X村支部书记期间,受正阳县国土资源局袁寨土管所的委托,于2008年秋先后收取袁寨乡X村民刘××违法占地罚款3500元,克扣1000元据为己有,上缴袁寨土管所2500元;收取袁寨乡X村民刘××违法占地罚款4000元,克扣1500元据为己有,上缴袁寨土管所2500元;收取袁寨乡X村民刘×违法占地罚款4000元,克扣1500元据为己有,上缴袁寨土管所2500元;收取袁寨乡X村民胡××违法占地罚款5500元,克扣1000元据为己有后上缴袁寨土管所4500元。案发后该5000元赃款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胡××、刘××、李××、刘××、刘×、刘××、胡××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袁寨乡委员会文件、正阳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归案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村委党支部书记,在受政府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克扣截留手段非法侵吞公款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贪污不满x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免除处罚情节,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熠

代理审判员杨宏伟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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