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苏XX,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环境保护局向我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国兴分公司履行永环罚决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永清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的永环罚决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XX分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9时前履行永环罚决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审判长姜立民
审判员樊眉s
代理审判员韩国利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潘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