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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XX与被告王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薛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X村。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X村。

原告薛XX与被告王XX为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福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虐待原告,未建立起起码的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由被告监护和抚养。

被告王XX辩称,与原告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8月25日(农历)生育一子王XX,2009年1月26日(农历)生育一女王XX,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尚有感情,同时为了两个子女着想,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原告给一次机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子女,虽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同时被告表示一定改正错误,并恳请原告谅解。如原、被告双方能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定能维持平等、团某、和睦的家庭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福领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司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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