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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标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周标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的(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打印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第八行“审判长卫宏战”、第九行“审判员李宣”打印错误;

现将第八行更正为:审判长李宣,将第九行更正为:审判员王维伟。

审判长李宣

审判员王维伟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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